(海行规发〔2010〕21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根据
一、第一条中“在‘海淀区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修改为“在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专项资金)”。
二、第二条第一款中“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海淀区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修改为“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第七条中“专项工作组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并与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修改为“专项工作组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并由海淀园管委会与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四、第九条中“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发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修改为“海淀园管委会发布《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五、第十条第一款“属于《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规定的技术领域,符合核心区产业发展导向”修改为“符合海淀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
《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